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屡教不改!桐乡一男子连续四次“失驾”被抓,这次终于……

桐乡市传媒中心 桐乡时间 2023-01-21


机动车是大家出行的必备工具,

但开车的前提是

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。

“失驾”人员在未重新取得驾驶证之前

是绝对不能驾驶机动车的。

近日,

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警

在执勤过程中,

发现了一位“失驾”男子,

不查不知道,

这竟然已是该男子第四次“无证驾驶”了!


失驾

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、吸毒史、驾驶证过期、记满分等原因,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、注销、吊销,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。


你以为“失驾”行为能侥幸逃脱?

那是不可能的!


无证驾驶?多次被抓个正着!


10月15日下午4点左右,

市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警接收到

缉查布控系统弹出的“无证驾驶”人员

名下车辆上路行驶的信息后,

立即赶往现场,

果然发现没有驾驶资格的倪某

正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。



倪某是桐乡人,

曾由于吸毒被注销了机动车驾驶证,

但之后倪某仍我行我素,

频频开车上路。

今年7月至8月,

倪某已有三次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

上路驾驶而被民警抓个正着。



屡教不改?罚款+拘留!


尽管已经被处罚过三次,

但倪某还是不为所动、屡教不改,

第四次无证开车上路。

交警表示,

这次被抓可就不只是罚钱那么简单了。

“执法人员明确告诉过他,

驾驶证被注销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,

可能因侥幸心理或者路程近,

他仍在驾驶机动车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

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,

处七到十天行政拘留,

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警张杰说。


交警提醒:侥幸心理不能有!


“通过智慧警务,

我们能精准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

对于像倪某这样的驾驶员,

我们会通过车辆轨迹分析实施精准抓捕,

希望广大被注销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

驾驶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。”

张杰提醒,

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,

如果造成重大事故,

涉嫌交通肇事罪,

还将面临刑事处罚,

所以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慎之又慎。”


法律链接

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
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,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
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、损毁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、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


🔹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;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
大家切莫以身试法,

逞一时之“勇”,

不仅会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,

而且还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
希望每个桐乡人都能

文明行车,安全出行!


本文经桐乡市传媒中心独家编辑报道

未经允许严禁转载

记者丨沈燚茜、钟旻烨
编辑丨钱漓舟

责编丨徐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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