屡教不改!桐乡一男子连续四次“失驾”被抓,这次终于……
机动车是大家出行的必备工具,
但开车的前提是
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。
“失驾”人员在未重新取得驾驶证之前
是绝对不能驾驶机动车的。
近日,
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警
在执勤过程中,
发现了一位“失驾”男子,
不查不知道,
这竟然已是该男子第四次“无证驾驶”了!
失驾
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、吸毒史、驾驶证过期、记满分等原因,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、注销、吊销,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。
你以为“失驾”行为能侥幸逃脱?
那是不可能的!
无证驾驶?多次被抓个正着!
10月15日下午4点左右,
市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警接收到
缉查布控系统弹出的“无证驾驶”人员
名下车辆上路行驶的信息后,
立即赶往现场,
果然发现没有驾驶资格的倪某
正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。
倪某是桐乡人,
曾由于吸毒被注销了机动车驾驶证,
但之后倪某仍我行我素,
频频开车上路。
今年7月至8月,
倪某已有三次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
上路驾驶而被民警抓个正着。
屡教不改?罚款+拘留!
尽管已经被处罚过三次,
但倪某还是不为所动、屡教不改,
第四次无证开车上路。
交警表示,
这次被抓可就不只是罚钱那么简单了。
“执法人员明确告诉过他,
驾驶证被注销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,
可能因侥幸心理或者路程近,
他仍在驾驶机动车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
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,
处七到十天行政拘留,
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
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警张杰说。
交警提醒:侥幸心理不能有!
“通过智慧警务,
我们能精准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,
对于像倪某这样的驾驶员,
我们会通过车辆轨迹分析实施精准抓捕,
希望广大被注销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
驾驶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。”
张杰提醒,
“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,
如果造成重大事故,
涉嫌交通肇事罪,
还将面临刑事处罚,
所以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慎之又慎。”
法律链接
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,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、损毁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、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
🔹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;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大家切莫以身试法,
逞一时之“勇”,
不仅会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,
而且还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希望每个桐乡人都能
文明行车,安全出行!
本文经桐乡市传媒中心独家编辑报道
未经允许严禁转载
记者丨沈燚茜、钟旻烨
编辑丨钱漓舟
责编丨徐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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